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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某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96号申请人重庆某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鹤松。被申请人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派。申请人重庆某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某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白鹤松、担保人董淑虹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某某号某某幢某某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白鹤松、董淑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某某号某某幢某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