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孙爱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孙爱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870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榆公路(205国道)南侧。负责人许朝辉,执行董事。被告孙爱博。在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孙爱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