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岛鲁峰气体有限公司与青岛多源发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峰气体有限公司,青岛多源发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089号原告青岛鲁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崇兵,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被告青岛多源发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原告青岛鲁峰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多源发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5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鲁峰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