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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诉被告付雄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张某,男,37岁,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被告付某某,女,31岁,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庞乾金审判员  许小辉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