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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炎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炎,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2213号申请人许炎,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炎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宁南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证书:被执行人李小军返还许炎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费用。因李小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许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小军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小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李小军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129号翠屏湾花园5幢506室的房产一套,因为是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小军银行存款155000元,收取执行费2200元,返还申请人许炎元。本院已将刘学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学军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学军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学军银行存款190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返还申请人周志海18800元。本院已将刘学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江宁民二初字第5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贲明发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