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鑫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刘鑫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62号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被告:刘鑫歌。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鑫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