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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潘园娇、赵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潘园娇。被告赵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告潘园娇、赵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王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