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盛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