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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盛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