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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子亮抢劫、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19号罪犯赵子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03月29日作出(2000)榆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子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08日以(2002)陕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07日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19日以(2012)榆中法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又一个月;2014年5月9日以(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子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子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赵子亮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02月07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小    娟审判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连    梅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