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玉明与陆云华、蔡凤珍等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明,陆云华,蔡凤珍,陈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石玉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星火,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云华,居民。被告蔡凤珍,居民。被告陈佩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明与被告陆云华、蔡凤珍、陈佩林民间借贷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石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