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家栋与被告株洲市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家栋,株洲市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09号原告龚家栋,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株洲市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733B栋712号。法定代表人易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家栋与被告株洲市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家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龚家栋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家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家栋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