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邱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21号海天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珏,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邱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