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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望忠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望忠,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徐望忠,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胡芳,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徐望忠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00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