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8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日升与刘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日升,刘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841-4号申请执行人蔡日升。被执行人刘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华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华明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登记在刘华明名下的车辆号码为粤K×××××凌志牌小汽车一辆、粤A×××××陆地巡洋舰霸道吉普车一辆、粤A×××××雅阁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华明名下的车辆号码为粤K×××××凌志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华明名下的车辆号码为粤A×××××陆地巡洋舰霸道吉普车一辆。三、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华明名下的车辆号码为粤A×××××雅阁小汽车一辆。四、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