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龚某甲,男,生于1972年,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正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3月28日在勉县某地登记结婚,1999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龚某乙,就读于勉县某中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沟通困难,被告性格孤僻,无共同语言,对理想及为人处事各方面看法等不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生活习惯差异,尤其是被告非常自私、多疑,长期无名唠叨且不孝顺父母,原告偶尔因工作回家晚点或未能回家,到家后被告不听解释,不理解、关心,反而怀疑并辱骂原告,对原告完全不信任,致双方婚姻生活背道而驰。2015年5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家中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土地使用证暗中转移,并将人民币3.3万元存款私自转移至被告名下,原告发现后追问被告所转移之证件及财产去向,被告先说不知情,经再三追问被告仍未拿出扣押的相关证件且未归还相关证件,反而和原告大吵大闹。多次串通其姐妹、侄儿、侄女上门闹事,还欲将年近八十岁的母亲辱骂欲赶出家门,老人与其说理,被告不但不理还威胁往出撵。原告见母亲年事已高,孩子年幼,百般忍让、包容,希望被告改过,自我反省,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忍无可忍与被告再次发生争执,事后被告离家,未告诉原告去向,原告打电话被告不但不接反而关机。被告明明在其姐妹家,但其姐妹故意打电话问原告要人,威胁恐吓原告称被告失踪或死亡问原告要人。威胁原告让其用生命抵偿,导致原告精神、心里惧怕,并承担不起此重责。且被告还将琐碎之小事无限放大,加之其姐妹煽动被告,导致一切家庭破裂之事。任何事均由被告姐妹教唆,被告无任何主见。被告于5月29号回家,为了家庭约定于次日找来双方亲戚调解说和并拿出房产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结婚证等证件共同保管时,被告不但不拿且不听劝告,2015年5月30日,被告姐妹、姨侄等一行人到勉县某小区家中闹事,辱骂并对家中资产进行打砸,事情进入僵局。派出所警察到场表示家事不予受理,需自行调解。原告为使家庭和睦相处。多次原谅包容不与其计较,经常劝解,被告不但不懂得息事宁人珍惜机会,反而变本加厉,做出以上不可理喻之事实,由于被告不听劝解,强词夺理,执迷不悟,不思悔改,致双方感情越来越破裂形同路人。经原告多年努力仍无效果,现原告深知被告无悔改之意,且无和好之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龚某乙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我们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我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3月28日在勉县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4月22日婚生一子,取名龚某乙,现就读于勉县某中学。后因原、被告性格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婚生子龚某乙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勉县某镇人民政府及某镇某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双方并无深层次的矛盾。在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及时交流与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各自改正各自的不足,妥善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正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