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显名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熊远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68号原告广州番禺显名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837667-9。法定代表人朱敬伟。委托代理人黄泽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原告的员工。被告熊远波,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番禺显名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远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番禺显名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显名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毅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