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路曰胜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二终字第69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曰胜,个体经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曰胜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路曰胜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路曰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对上诉人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路曰胜犯贷款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代理审判员 张 金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