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根海与金余发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根海,金余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根海。委托代理人:宋本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余发。再审申请人宋根海因与被申请人金余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宋根海(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余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发送了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审被告宋根海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宋本立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4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宋根海不服,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审查。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宋根海向本院申请再审,是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后提出的。宋根海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根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网喜审判员 陈小燕审判员 郭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