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禤继斌与韦光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继斌,韦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禤继斌。被执行人韦光达。本院在执行禤继斌申请执行韦光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昀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