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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禤继斌与韦光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继斌,韦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禤继斌。被执行人韦光达。本院在执行禤继斌申请执行韦光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昀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