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执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崂山信用社与董昭海、孙丽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崂山信用社,董昭海,孙丽平,董兆花,林均良,董昭堂,杨明田,董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2021-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崂山信用社。被执行人董昭海。被执行人孙丽平。被执行人董兆花。被执行人林均良。被执行人董昭堂。被执行人杨明田。被执行人董兆红,1957处10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公证处(2010)荣证经字第40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昭堂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