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08号原告:何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汉锋,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