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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法定代表人李凤龙,经理。被告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喆,董事长。原告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0元,由原告青岛福尔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晓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