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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波、张丽君与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铁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账户内存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