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金英诉辜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杨金英。被告:辜金莲。原告杨金英与被告辜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英及被告辜金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英诉称:被告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72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7200元。被告辜金莲辩称:被告是陆续向原告借的款,共欠原告借款67200元未还属实,但被告现在还不出,只能陆续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金英与被告辜金莲系邻居关系,被告自2014年3月20日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2月11日合计借款人民币672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人民币67200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3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7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籍信息、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辜金莲向原告杨金英借款人民币67200元后,理应及时还款。现被告久拖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7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辜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杨金英借款人民币6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辜金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