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侯明发与纪灵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侯明发,纪灵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善斯尔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朝,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明发,男,汉族,1958年9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宝吉雅,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灵福,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建国,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上诉人侯明发因与被上诉人纪灵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纪灵福诉鑫泰公司、侯明发为第三人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发回重审案。原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2013)锡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侯明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当事人设置不当,程序违法,并以(2013)锡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了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将案由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对该案再次作出了本案一审(2014)锡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对此,鑫泰公司与侯明发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因本院以(2015)锡中法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院(2013)锡民三终字第128号发回重审裁定,予以了撤销。之前,原审法院以该发回重审裁定,又以(2014)锡民一初字第645号案进行重审并作出的判决,现已无重审的依据,故应当予以撤销,并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一审重审程序予以了结。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锡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退还鑫泰公司上诉费11473元;退还侯明发上诉费11473元。审判长 肖有才审判员 娜日苏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鹏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