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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伍先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君辉。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刘海枚等87名员工工资共计371266元,退还104名员工的制服保证金2896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小凤审判员  夏晓林审判员  虞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