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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毛建萍与珠海鲲鹏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萍,珠海鲲鹏模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9-2号申请执行人:毛建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22。被执行人:珠海鲲鹏模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韬。关于毛建萍与珠海鲲鹏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9-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珠海鲲鹏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户(账号:62×××92)。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鲲鹏模型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户(账号:62×××9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敏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