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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林小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林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委托代理人王瑞瑶,男,系申请执行人王凯之父。被执行人林小康,男。本院在执行王凯申请执行林小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小康父亲已死亡,母亲已外嫁,其本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