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殳元响与应久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殳元响,男,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程勋鹏,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久周,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殳元响与被告应久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殳元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殳元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殳元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殳元响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怀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玮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