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佘春生与姚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佘春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姚震,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春生与被告姚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春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等值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姚震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3万。本院认为,佘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震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正春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 陪 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