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东板材批发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东板材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雪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河,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戴文涛,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东板材批发部,地址:射阳县合德镇兴耦居委会兴耦大道。负责人周加忠。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工商案字(2014)00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东板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没收违法所得784元及罚款8000元,共计87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8784元。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与盐城市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射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更名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职能由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本院认为,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射工商案字(2014)00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东板材批发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皋德玉审判员 侍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素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