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阿牛么尔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0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牛么尔牛,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牛么尔牛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牛么尔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阿牛么尔牛在常州市钟楼区西林公园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0.5克海洛因贩卖给袁某后被民警抓获,从其本人和儿子身上共搜到毒品26包,净重1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阿牛么尔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牛么尔牛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是买来自己吸的,其在侦查环节的供述是在毒瘾发作的情况下瞎说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阿牛么尔牛在常州市钟楼区西林公园附近,以小孩为掩护,将0.5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袁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本人和小孩身上共查获毒品26包,净重1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袁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购买海洛因(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2014年12月13日早上,其在西林公交总站十字路口处用200元人民币向阿牛么尔牛购买了0.5克海洛因。2.证人诸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向一个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过海洛因。2014年12月13日早上,其至常州西林公园附近欲向阿牛么尔牛购买海洛因时被民警抓获。3.证人计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初,其曾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过100元的海洛因。4.证人张某甲(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2次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过海洛因。2014年12月13日早上,其至常州西林公园附近欲向阿牛么尔牛购买海洛因时被民警抓获。5.证人蔡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听说常州西林那边有专门背着小孩卖毒品的女子,后5次向该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过海洛因。2014年12月13日早上,其至常州西林公园附近欲向阿牛么尔牛购买海洛因时被民警抓获。6.证人刘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海洛因4、5次。7.证人叶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海洛因3、4次。8.证人戴某(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海洛因10余次,交易地点都在常州市西林公园附近,该彝族女子带一个小孩。9.证人张某乙(吸毒人员)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4年12月6日左右向一个手机号码为183××××6538的彝族女子(经辨认为阿牛么尔牛)购买过100元的海洛因,交易地点在常州市BRT2路总站附近。10.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袁某等上述吸毒人员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11.被告人阿牛么尔牛在侦查环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手机号码为183××××6538,其在彝族老乡“萨贵”指使下贩卖毒品。2014年12月13日早上,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要毒品,约好在常金大桥不远处一个公交车回车场附近的一个红绿灯旁边交易。其骑着电动车带着儿子世达(音)一起去的,在路边卖了1大袋2小袋共3袋毒品给那个男的,一共200元,刚卖完没有多久就被公安抓住了。经辨认,该购买毒品的男子为袁某。12.手机通话记录照片、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阿牛么尔牛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一只,该手机与袁某、张某甲、戴某、蔡某、张某乙等吸毒人员有电话联系。13.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明民警抓获被告人阿牛么尔牛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1小包(净重共计2.11克),从小男孩身上查获毒品15小包(净重共计9.80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牛么尔牛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牛么尔牛犯有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阿牛么尔牛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袁某等9名吸毒人员明确指证曾向阿牛么尔牛购买毒品,民警将其抓获时当场查获海洛因,认定其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牛么尔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艳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