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曹全、余小平、刘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曹全,余小平,刘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2号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钱一九,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曹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全,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余小平,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组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曹全、余小平、刘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曹全、余小平、刘挺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