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