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陈茜、倪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茜,倪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施连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卡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学如。被告陈茜。被告倪小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为与被告陈茜、倪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陈茜于2014年1月27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个贷字第023号《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2、被告陈茜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6877.78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4日,从2015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倪小飞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4幢6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倪小飞对被告陈茜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其他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以普通程序受理后,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秀微、吴建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卡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茜、倪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原告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倪小飞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4幢6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4年1月27日,被告陈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个贷字第023号《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39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按月结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从逾期之日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4年1月28日,被告陈茜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个贷字第023号《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2%计息即年利率7.32%,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分期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同日,原告与被告陈茜、倪小飞签订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最抵字第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倪小飞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4幢6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为原告与被告陈茜在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56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月27日,被告倪小飞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最保字第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原告与被告陈茜在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个贷字第023号《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主合同项下债权在最高债权额39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后,该笔借款利息已清偿至2014年12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茜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个贷字第023号《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90万元、期内利息30134元(以3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2%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8日止)、逾期利息(以3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陈茜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倪小飞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4幢6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最抵字第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560万元为限;三、被告倪小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倪小飞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4)温飞云银最保字第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90万元为限;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飞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775元,由被告陈茜、倪小飞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7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学滨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