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银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杰,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宏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德海,山西海志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平盛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宋世茂审 判 员 王庆红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