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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芦法执补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春莲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1)芦法执补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明,主任。被执行人李春莲,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春莲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