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陈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陈海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委托代理人:曹静琼、邵雨江。被告:陈海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陈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