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某诉赵某堂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罗某,女,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赵某堂,男,生于1973年9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赵某堂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牟 军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人民陪审员 严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