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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南京志朋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北京金创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志朋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石湫影视城。法定代表人孙华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创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福伟路5号224室。法定代表人刘淮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54号裁决,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志朋影视文化工作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54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