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庆刚与彭安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刚,彭安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任庆刚。委托代理人高勇,韩艳云,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安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庆刚诉被告彭安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庆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曲人民陪审员 林 瑾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