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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异议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上水南路196号(金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33751315-1。法定代表人叶友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荣大道北侧翰林天下1#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5490004-4。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西街小西门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0655-1。法定代表人黄承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4)南执行字第120-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南执行字第120-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建阳市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上水南路196号金都大厦3号楼701房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终结。经查明,2015年5月11日,本院已经就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受理,并于同年6月9日作出了(2015)南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2015年7月31日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同一案件再次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后,现再次就同一案件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无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福建龙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家琳审 判 员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