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宝与被申请人尹殿俊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宝,尹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张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尹殿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张宝以被申请人尹殿俊借款到期未有偿还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北关马元巷灵房字第B24-14**号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宝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娄纯碧名下坐落在灵璧县灵城南关村汽车站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灵城E字第04**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尹殿俊坐落北关马元巷灵房字第B24-14**号的房产予以保全查封。二、对申请人张宝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娄纯碧名下坐落在灵璧县灵城南关村汽车站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灵城E字第04**号进行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光生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书记员 张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