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