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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