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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宋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宋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69号原告: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亮,该公司职工。被告:宋文,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原告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