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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章沂与林拥金、福建瑞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沂,林拥金,福建瑞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吴章沂,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懿乾,系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拥金,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建云,系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瑞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13号金山碧水东区雨桐苑10号楼202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吓金,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沂与被告林拥金、福建瑞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章沂以欲与案件被告庭外和解,为了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章沂的上述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5367.50元,由原告吴章沂承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