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张曙光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曙光,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张曙光,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法定代表人王会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曙光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