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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孙兆庆与济南龙升东海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庆,济南龙升东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孙兆庆,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居民,住莱芜市。委托代理人冯田,男,生于1984年4月27日,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济南龙升东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刁镇茄庄。法定代表人王立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祥师,男,生于1953年7月27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云忠,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原告孙兆庆与被告济南龙升东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海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兆庆委托代理人冯田、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祥师、刘云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兆庆诉称:原告自2008年底即在被告处从事水泥销售工作,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按水泥销量计算业务提成。2014年6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业务提成工资4590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拖欠,至今未付。原告对章劳人仲案(2015)210号仲裁裁决不服,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提成工资4590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建材公司辩称:孙兆庆先用自己的钱把水泥买出来,再倒卖,没有工资和提成。被告在2015年元月23日清理债务时,已经结清,孙兆庆在承诺书中签字并摁捺手印,2015年元月24日前的所有单据作废。孙兆庆等曾告到劳动局,被告把钱交到劳动局,劳动局发放的是退货款,不是2014年1月-5月期间工资。经审理查明,建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日,于2015年1月23日将法定代表人由刘元海变更为刘云忠、又于2015年3月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立琴。孙兆庆原在建材公司从事销售水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加盖章丘市刁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的月份工资计算表一份,注明单位为济南东海建材有限公司,孙兆庆签字领取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40.99元。2014年6月5日,由刘云海签字的月工资计算表中记载,孙兆庆2014年1月至5月工资实发金额分别为:13800元、6480元、12810元、8830元、3985元,总额为45905元。孙兆庆据此主张被告应支付其业务提成工资45905元。建材公司对刘云海的签字有异议,但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孙兆庆向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工资45905元。2015年5月5日,该委员会作出章劳人仲案[2015]210号仲裁决定书,因孙兆庆与建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决定:对孙兆庆的申请,不予处理。孙兆庆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庭审中被告提交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结止2015年元月23号我与东海建材有限公司及刘元海的账(包括水泥卡余)全部结清,特此承诺。债权人(签字按手印)2015年元月24号以前所有单据作废。”孙兆庆等人签字摁捺手印。孙兆庆未在庭后七日内对其签字答复。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决定书、月工资计算表,被告提交的月份工资计算表、承诺书及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加盖章丘市刁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月份工资计算表一份,证实建材公司向孙兆庆发放工资。建材公司主张系退水泥货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孙兆庆未对其在承诺书中的签字答复,本院认可承诺书中有其本人签字并摁捺手印。孙兆庆承诺截止2015年元月23日账目全部结清,并认可2015年元月24日之前所有单据作废。现孙兆庆主张建材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至5月业务提成工资45905元,与上述承诺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孙兆庆主张承诺书是受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兆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兆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象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