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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艾绍富、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艾绍富,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7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理人张兴华。被执行人艾绍富,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老庄村65号。被执行人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新村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绍富。但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熊家湾村第二村民小组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熊家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有存款,存放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熊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熊家湾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熊家湾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中存款计2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2015年7月1日起至案件款实际给付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