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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小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楚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庆棕,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健豪,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户籍地址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生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李小红与树生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树生源公司主张其已安排李小红休年休假,为了便于统计工资数额,才将李小红的年休假时间显示为正常出勤,仍然按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树生源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其关于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出李小红2012年应休年假为3天,2013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2014年应休年休假为2天,合计10天,并无不当,故树生源公司应支付的2013年5月19日至2014年7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2354.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问题。树生源公司主张李小红在休息日正常出勤1天,则其在考勤表上计2天,在法定节假日出勤1天,在考勤表上计3天,然后按考勤表汇总的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故其未欠付李小红加班工资。树生源公司提交了2012年至2014年度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该考勤表为打印件,只有树生源公司的公章,并无李小红的签名。树生源公司对此解释为据以统计的手工考勤表已经遗失,但未得到李小红的认可。李小红提交了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缺2013年2月)的手工考勤表予以证明,该手工考勤表记录了李小红工作期间的出勤情况,有李小红及其他员工的签名确认,但树生源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另外,树生源公司提交了《年度工资结算表》载明了被告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的出勤天数,但没有记录被告具体出勤日期,其中被告2012年实际出勤202.3天,2013年出勤354.2天,2014年出勤208天。本院认为,树生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为打印件,其上仅有加盖自己的公章,并没有李小红的签名,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小红提交的《手工考勤表》显示其出勤天数明显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该出勤天数与对方提交的《年度工资结算表》载明的出勤天数基本一致,故李小红已就其加班的事实进行了初步举证。树生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李小红的出勤情况提交充分具体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计算出树生源公司应支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779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5430元并无不当。仲裁裁决树生源公司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7144元后,李小红未提出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应予以准照。现树生源公司主张其无须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树生源公司主张其并未拖欠劳动报酬,系李小红自行提出离职。李小红不承认树生源公司所称双方约定的“年薪制”,树生源公司每月只支付几百元不等的生活费,年终才结算一次工资,属违法行为。树生源公司认为由于李小红的工作地点在惠州市,故本案的审理不应适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故原审法院适用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树生源公司每月预付给李小红的工资明显低于深圳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树生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无不当。李小红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树生源公司认为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树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